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7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家办发[2014] 56号)要求,经地方**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惠州环保资质公司,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